在日常的金融消费中,消费者的知情权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常常受到挑战,其中老年人金融消费者的保障问题更是值得引起大家的重视。
案例介绍
李奶奶是一位独居老人,身体行动略有不便,日常生活需要一些辅助器具。2023年3月,通过社区的助老活动,李奶奶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综合保障保险,该保险宣称能为老年人提供涵盖生活辅助、医疗咨询等多方面的贴心服务。其中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公司需为被保险人提供定期的居家安全检查服务以及专属的医疗健康咨询热线,确保老年人在遇到生活或健康问题时能及时获得帮助。然而,在购买过程中,由于李奶奶听力不太好,加上工作人员讲解速度较快,对于服务具体内容和享受条件等关键信息,李奶奶并没有完全听清楚和弄明白。
购买保险后的几个月里,李奶奶发现并没有享受到合同里承诺的定期居家安全检查服务。她尝试拨打所谓的专属医疗健康咨询热线,却发现号码经常打不通,即便偶尔接通,对方也并不能提供专业有效的医疗建议。李奶奶感到十分困惑和不满,觉得自己购买这份保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保障。于是,李奶奶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但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称服务提供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而李奶奶的情况不符合,可又无法清晰地向李奶奶解释清楚这些条件具体是什么,也不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
李奶奶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便向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保险公司在销售该保险产品时,没有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李奶奶这样的老年消费者充分说明服务内容、享受条件等重要信息,导致李奶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且后续未能享受到应有的服务,这严重侵犯了李奶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监管部门责令保险公司立即整改,按照合同约定为李奶奶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向李奶奶赔礼道歉。同时,对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以警示其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保险消费中,消费者有权了解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保障范围、服务内容、理赔条件等。只有充分掌握这些信息,消费者才能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对于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获取和理解信息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困难,保险公司更有义务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清晰、全面地向他们告知相关信息,保障其知情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到他们的特殊需求,在销售和服务环节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帮助。例如,采用更大的字体、更简单的语言进行合同说明,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讲解等,确保他们能够真正理解保险产品的各项内容,真正做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温馨提示
君康人寿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询问、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各项信息。如果对合同条款存在疑问,务必要求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详细解释。同时,公司也将不断加强服务规范,提升服务质量,以更加清晰、透明的方式向消费者介绍保险产品,切实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知情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保险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