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案例简介
2025年2月,消费者李某接到自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的推销电话,向他介绍“3.15”车辆保险优惠活动。李某考虑到自己的车险即将到期,而且周某所介绍的活动较往年优惠力度更大,于是达成初步投保意向。周某在获取李某信任后,告知其车辆保险还有50天到期,暂不满足提前续保的条件,但可以预付定金保留优惠名额,李某最终支付5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李某车险即将到期,联系周某为其办理车辆保险,但周某总是言辞闪烁,找借口推脱。此时,李某才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再次联系周某时发现微信被拉黑,之前联系号码也成了空号。随后,李某拨打某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服热线进行投诉。
接诉后,保险公司服务专员在听取李某叙述后,立即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对话截图等材料对周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周某并非该保险公司员工,服务专员将核查结果向李某进行反馈,并告知保险公司投保时并不存在提前支付“定金”的情况,并建议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情分析
日常生活中,有些消费者因为对保险合同成立涉及到的相关流程不了解而导致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如何构筑安全防火墙?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被骗,主要在于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不了解,所以才去交定金保留优惠资格。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70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实际中,有些保险业务员为完成自己的业绩,会给出合同以外的一些承诺,但这种没有订立到书面合同中的承诺不受法律的保护。另外,《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根据规定,保险合同是一个诺成合同,只要是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同时,保险公司会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能确定保险合同成立。如果没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只是业务员的口头承诺,那消费者一定要慎重考虑。实际投保过程中,我们不能轻信业务员口头的承诺,而应当注意实际签订的合同中承诺。
消保提示
消费者如何防范类似于高额返利、限时优惠的陷阱?
第一,要明确消费者自身的风险缺口。明确自己想要买什么保险产品,而不能为了小利盲目购买。
第二,要选择正规渠道,比如保险公司的官网、官微、APP等。在跟线下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接触时,有权要求他们出示相关的执业证件,证明其具备保险销售的资格及身份。
第三,在缴费环节,要确保缴费账户是保险公司账户,而非业务员个人账户。
第四,如果被通知合同成立,要及时查验保单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