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金融知识普及月 三千块好处费换来近七年监禁,值得吗

当有人以两三千元“好处费”引诱你提供身份证件实名认证,

前往银行开通对公账户并给他人使用时,

你千万要当心了:

轻则留下诚信污点,

一旦涉案将被刑拘!


【真实案例介绍】

一名63岁已退休多年的中国内地女子,经内地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香港一名男子。2011年2月,该女子在香港男子教唆下在香港开设了一间报称处理电子产品贸易的公司,并将户口密码、提款卡及相关文件交给该名香港男子后返回内地,为此该女子获得了约港币三千元报酬(人民币约2700元)。

2018年9月,该女子再次入境香港时,被警方以串谋洗黑钱罪名拘捕。而此时,她仍对自己犯罪行为一无所知。

根据警方调查,报称处理电子产品的贸易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其银行户口从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曾与600间公司进行交易近9500次,总交易金额达59亿7千万港元。其中超过98%是经过银行转帐存入,存款后有大量提款,特征与洗黑钱活动模式相符。

2020年6月26日,香港法官判刑时指出,被告过往在香港没有案底,无证据显示她是案件主谋或核心人物,或者她知道背后牵涉什么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她也不是操作涉案户口的人,亦无证据显示案件涉及跨境洗黑钱活动。因此根据过往判例以监禁10年为量刑起点,加上被告认罪可获三分之一减刑,最后判她监禁6年8个月。警方指出,这一宗是香港第三大涉及金额最大的洗黑钱案件,判刑足以反映案件的严重性。

摘自微信公众号:香港法律专栏与实务

【重要知识点要牢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洗钱犯罪相关条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行为属于犯罪

2019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部联合下文《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联手惩戒贩卖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行为。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开立新账户的惩戒措施。也就是说,当事人5年内不能使用自助存取款、不能刷卡购物,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关联银行卡,进行任何支付结算。

公安机关、银行还将把涉事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对公账户买卖一旦被查处,后果不仅仅是5年内不得再办理对公账户,还要被列入征信系统,留下诚信污点,此外还很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君康人寿提醒您】

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不管是否收受报酬,每个人都应该清楚自己银行账户的收入来源。

切莫以身试法。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走上倒买倒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

主动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群众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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