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金融知识普及月 洗钱犯罪知多少?

洗钱犯罪知多少?

洗钱犯罪,听起来虽然遥远,但其实离我们很近。

2019年,上海检察机关在承办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线索,在对资金流向追查的过程中,顺藤摸瓜,牵出6名洗钱犯罪行为人。

2020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这6起洗钱案集中提起公诉,涉案总金额超1亿。这6起案件中,有4起均是亲属犯罪。


【真实案例介绍】

1、弟弟受贿,哥哥一家帮着洗钱

孙伟的弟弟孙强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后,孙强为了掩饰、隐瞒来源,就把主意打到了自家哥哥身上。

2017年至2018年间,孙伟将弟弟收受的现金600万元和25公斤黄金藏匿到宁波家中,供弟弟随时提取。与此同时,孙伟的妻子陈杰在兄弟俩的指使下,与丈夫一起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通过虚构贸易等方式将115万余元贿赂款掩饰为正常的贸易利润。孙强的妻子王佳则利用自己控制的8个银行帐户,小额多笔存入丈夫的受贿款493万余元,随后再将钱款转移到陈杰等人的帐户内藏匿。

2019年8月,东窗事发。然而此时的孙伟选择的不是主动交出赃款。夫妻俩竟然在弟弟指使下,把25公斤黄金丢弃到河道中。后被公安机关打捞出10公斤,另外15公斤至今仍下落不明。

至案发前,孙伟收取弟弟给予的好处费近76万。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到案后的孙伟在前6次审讯中,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到第七次审讯才供认。

“这么多的现金和黄金,你就不怀疑这些财物是怎么来的吗?”

“我不是没有怀疑过,只是他是我亲弟弟啊,我也问过他,钱和黄金哪来的,他让我别多管,我拉不下脸来说不帮他……”

明知弟弟拿回来的是赃款,但碍于亲情的孙伟在情与法的选择中,一念之差选错了路,连同妻子、弟妹一起参与洗钱,如今一家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2、哥哥受贿,妹妹和邻居齐被拖下水洗钱

与孙伟一样,夏菲也是在情与法的抉择中,选择了亲情,违反了法律。

夏平是夏菲的哥哥,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帮助哥哥转移受贿的赃款,夏菲开设了4个境外银行账户,掩饰钱款来源。

除了利用自己妹妹之外,夏平还利用拥有多家公司的邻居诸英洗钱。今年已经74岁高龄的诸英,名下拥有多家境外公司。自2016年开始,在夏平的指使下,她通过境外公司虚构化工原料贸易,将夏平收受的610万美元贿赂款掩饰为正常的贸易利润,而后又将其中美元296万余元,港元250万元转移到夏平实际控制的境外帐户(即夏菲开设的境外帐户)。此外,诸英还指使下属员工季贤以虚构贸易的方式,将夏平收受的440万余元贿赂款掩饰为正常贸易利润,再以现金方式转移给夏平。

在上述几起案件中,提供资金帐户、虚构交易、藏匿受贿钱款,协助资金转移这些都构成洗钱罪。(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转自上海法治报

【重要知识点要牢记】

1、 洗钱相关犯罪主要包括哪些?

(1)洗钱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帮助恐怖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什么叫明知?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191条、第312条中“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3、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君康人寿提醒您】

帮助他人有原则

资金来源须合法

明知非法仍相帮

被人利用进牢房

劝君莫贪眼前利

严守底线免遭殃


以案为鉴,远离洗钱!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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